中新網7月12日電據香港《文彙報》報道,兩年前釀成39死的南丫海難,肇事船隻“南丫四號”的船主香港電燈,去年被裁定未有足夠船員罪成,罰款4,500元(港元 下同)。惟港燈不服提出上訴,法庭昨(11日)頒下判詞,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船上沒有“足夠船員”,判港燈上訴得直,控罪撤銷及將罰款擱置。港燈表示尊重裁決,並對事故調查委員會提出的建議,會落實執行適合用於船隊的建議。
  控方檢控基礎指港燈沒有安排足夠的船員在船上,即他們所指的船上未有4名船員。相反,港燈一方則認為這並不是一個“數字游戲”,若有高資格成員能控制船隻亦算足夠。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,控罪不應只著眼於船員人數、船的設計、特性及狀況等,應考慮3名船員能否因此確保船隻的安全。在“足夠船員”一題上,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船隻船員並不足夠。
  法官指控罪與內容不吻合
  法官亦指出,控方用以檢控的控罪與內容卻不吻合,控方以548F《商船(本地船隻)(一般)條例》第十一條票控港燈,其中向船隻發出的“通知”為控方所依賴,然而傳票內容卻如違反548D商船(本地船隻)(證明書及牌照事宜)規例》第三十六條,控方把船隻牌照等同向船隻發出的通知。法官指出原審時曾傳召海事職員作供,證供卻提及沒有向船隻發出“通知”,法官認為牌照並不等同“通知”。
  港燈於去年8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“船上並無足夠的合資格船員”罪成,初罰款900元,其後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要求加刑,罰款被調高至4,500元,昨被判上訴得直而脫罪。  (原標題:“南丫四號”被指未配足船員 港燈集團上訴脫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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